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
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其实大家应该都知道,我们的感情生活是相当的奇妙的,也是充满了很多的位置,想要长久的发展离不开双方的维护,以下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
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1
男方离婚后把财产全部给前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只要男方愿意,那么就可以将所有财产都分割给女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2
一、男人离婚后把财产都给了前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财产的分割相关知识
1、按新婚姻法规定,办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有共同财产证据是一人一半。有个人财产证据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无共同财产请求损害赔偿女方无住房请求居住权。
3、那么,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或者其它财产,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既然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角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它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二、夫妻离婚带小孩的一方,财产分割多少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要考虑谁带孩子应当分到房子,折钱给另一方。
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从法律方面断绝了身份关系,同时也是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作出清楚明确的分割,但是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只要男方愿意,那么就可以将所有财产都分割给女方,这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离婚后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前妻3
怪事:夫妻协议离婚房产“全给”前妻
据悉,阿春和小范于2018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车子均归女方阿春所有,其中包括海沧某小区房产一套。
此前,小范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跑路”。2019年,小范从菲律宾回国后投案。经外地法院查明:小范曾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200余万元。
当时,外地法院判决认定小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
然而,小范名下并无财产可执行。后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其离婚时约定给阿春的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
随后,阿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阿春主张,讼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请求外地法院排除强制执行,并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判决:离婚协议无效房产一人一半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讼争房产购买于阿春与小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小范虽主张,买房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而且,阿春与小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约定归阿春所有,但该离婚协议签订时,小范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小范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的追偿,因此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小范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50%份额,所以阿春诉求确认讼争房产全部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登记在阿春名下的讼争房产50%所有权归阿春所有,另外50%份额的所有权归小范所有;驳回阿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损害他人权益离婚协议无效
法官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婚生子作出约定,但被告在离婚之前实施了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决被告应对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赔偿,犯罪行为实施后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实际上侵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所以该放弃行为因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